邹平市招商政策

  • 本办法适用于从市域外引进的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或当地实际财政年度贡献量100万元以上的财税贡献类项目。本办法所涉及重大产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范围(房地产开发、功能性园区开发、金融业及类金融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除外)。投资企业须在本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当地企业新上独立核算的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可与招商企业享受同等政策。

  • 项目投资奖励。对新建项目自项目开工之日起3年内,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外资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下同)的5‰给予企业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 经营贡献奖励。对当地实际财政年度贡献量1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按照其当地实际财政年度贡献量的50%给予企业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 总部经济项目奖励。新设的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的总部经济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管理邹平市域以外2家及以上分支机构,年纳税1000万元及以上),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我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成本的5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在我市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前3年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 文化旅游项目奖励。对新评定的5A级和4A级景区,分别奖补1000万元和200万元。鼓励引进高端旅游大项目。对新引进的旅游大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用给予奖补:其中,总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补50%,最高500万元;总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10亿元以下的奖补30%,最高300万元;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的奖补10%,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 商贸服务项目奖励。对首次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奖补1000万元、100万元和30万元。对新引进、填补区域空白的大型知名餐饮(中国烹饪协会公布的中国餐饮百强企业),前3年按照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引进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专业市场、商业零售等商贸服务企业,经批准给予200万元一次性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 企业重组、并购奖励。市外资金参与市内企业资产重组、并购,单起并购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 技术创新方面支持。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实验室)建设和企业技改投入,邹平市本级财政按照不超过上级到位金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高管人才奖励。对新引进企业的高管人才和核心科研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自企业投产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其年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 经贸活动奖励。鼓励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在我市举办产业峰会、产业论坛、企业年会等“以商引商”经贸活动,经认定给予在我市实际发生费用50%的支持,单场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 对招商引资团队或个人的奖励。对从市外成功引进重大产业项目的团队或个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个项目的引荐人资格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团队或一个个人。项目一经落地,先行奖励引荐人10万元至30万元,后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或当地实际财政年度贡献量予以奖励。其中,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自项目开工之日起3年内(外资项目按注册日期),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给予万分之五的一次性奖励;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含3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地实际财政年度贡献量100万元及以上的财税贡献类项目的引荐人,按照第一个完整年度当地实际财政年度贡献量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给予领导班子最高10万元奖励,重点向党政正职倾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 提供最便捷的载体支持。实施“特色园区+标准地+标准厂房”一体打造,高标准打造长山铝深加工、明集环保设备、黄山机械加工、好生铝木家具等特色园区;建设5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实现“拎包即可入驻、带设备即可生产”。

  • 实施“特企特策”。对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财政贡献率高、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总部经济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本市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可另行给予重点扶持。

  • 提供最高效的营商环境。对项目实行一对一全程帮办、代办服务,20个工作日内办完市本级所有手续。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个重大项目、一名市领导、一个牵头部门、一个服务团队、一个推进方案、一揽子抓到底”的“六个一”工作机制,提供全周期服务。对企业高管及高层次人才发放“服务绿卡”,在医疗保健、子女上学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原则上,对企业的奖励扶持资金不超过其当地实际财政年度贡献量。对于同时享受其他同类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原则上只享受其中最优惠部分,不能重复享受。

  • 符合奖励条件的各类企业或团队、个人,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东出资证明、企业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等相关申报材料,市商务局收集申报材料后,组织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审核确认。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拟认定的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

  • 本激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